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2-18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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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安排,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持续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监管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协同配套
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群众安葬需求,加紧制定完善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合理配置经营性与公益性安葬设施。在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前提下,依照规划稳妥审慎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形成差序互补格局。探索建立经营性公墓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机制和办法。
(二)突出公益属性,强化基本保障
各地要在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工作基础上,针对安葬资源总量不足、基本安葬服务短缺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力度,切实履行政府对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兜底保障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格位存放、树葬、海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式作为政府保障安葬需求的主要方式。完善规划、供地、投入、建设、运维等支持政策,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不同层级统筹规划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高标准建设,人性化服务,规范化运营,进一步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三)深化“证照分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地改革前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原审批机关要继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制定的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对监管职责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盟市人民政府(行署)制定的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批监管衔接机制。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多渠道社会监督,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四)协调相关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
各地要密切部门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公墓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境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制定完善经营性公墓电子许可证件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包含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充分利用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公墓证件电子化。
四、工作程序
(一)经营性公墓审批
1.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3)符合相关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4)符合关于经营性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2.申请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3.审批程序
(1)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旗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盟市民政局批准。盟市民政局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2)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验收合格后,由盟市民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公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公墓年检
1.年检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
2.年检内容
主要包括公墓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总体规划、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情况;经营和服务情况;价格公示情况;促进殡葬改革情况等。
3.年检材料
经营性公墓年检报告书;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其他相关材料。
4.时间安排
各经营性公墓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属地盟市民政局,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年检合格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安排,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业健康良性发展意义重大。各盟市民政部门要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角度,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规则和服务指南,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慎审严管的公墓审批制度,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
(二)压实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民政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提请各级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甚至出现监管真空。盟市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审批监管权责相统一原则,依法对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压实殡葬服务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行为。对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年审不合格的公墓,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完善监管措施,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各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求立即整改。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实行日常抽查、年度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定殡葬服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强化公墓年检,建立约谈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行业禁入范围,逐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和措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宣传解读,充分认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而是要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严防公墓项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要加强相关改革政策、办事流程、网上审批等业务培训,将落实举措广而告之,让企业办事更便捷,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并同时向民政厅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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