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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民政局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职能平稳移交

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相关规定。

经协商,明确阿拉善盟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由民政部门转移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的平稳移交,是进一步落实盟委、行署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相关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的重要举措。此次工作职能的移交,盟民政局主动与住建部门对接联系,调整工作流程,做好线上、线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衔接,切实提高工作衔接效率,实现《地名管理条例》施行后业务平稳过渡。

供稿:民间组织管理与区划地名科

拟稿:胡震宇

审核:刘艳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民政局